摩托车司机状告交警要求赔偿1元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东江时报讯 记者江勇龙 通讯员陈婕 周泽锋 骑着摩托车进入“禁行区”,摩托车司机李某被交警处罚200元、记3分。李某不服处罚决定,一纸诉状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巡逻大队告上法院。8月28日,惠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宣判。
案情
开外地摩托进“禁行区”被处罚
根据通报,今年1月1日,李某驾粤M(梅州牌号)的二轮摩托车驶入惠州市“禁行区”,在行经惠州大道与水口大道路口时被电子监控抓拍。
市交警支队通过审核照片内容后,对李某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
李某向市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议被驳回后,于5月18日向惠城区法院递交起诉状。
司机
周边无禁令标志 要求交警道歉索赔1元
摩托车司机李某认为,他在驾驶时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周边无禁令标志指示,沿着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行驶标志车道行驶的行为完全合法。他表示,“罚款不合法”,按照《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处罚只能罚50元,而交警罚了他200元。
李某起诉称,该案在惠州摩友圈已引发反响,给他造成了严重困扰,要求市交警支队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向其道歉,并赔偿1元。
交警
三环路口设有 “禁摩”标志 处罚决定合法
市交警支队答辩称,该支队在三环路进入市区方向的所有入口均设置了禁令标志,禁止摩托车驶入三环路以内区域。
市交警支队表示,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对于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行为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李某无视禁令违反了该条例,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根据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警告和200元以下的罚款是属于简易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
法院当庭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惠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惠州交通管理部门在三环路口均设置了禁令标志,驾驶人有履行遵守交通标识的义务。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罚款200元并记3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行为内容和程序合法。
惠城区法院当庭宣判,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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