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终端公司诉惠州三星公司三星中国公司侵权案开庭 诉请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
南方日报讯(记者/祁雷实习生/储楚通讯员/肖晟程)8月30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华为终端公司诉被告惠州三星公司、三星中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华为终端公司诉称,其于2010年4月28日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在界面中添加图标的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并于2014年12月31日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现处于有效期内。原告华为终端公司认为三星五款无线终端设备采用的相关技术落入了原告华为终端公司上述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被告惠州三星公司制造、使用、销售了上述无线终端设备,被告三星中国公司在其官网展示了上述无线终端设备并提供购买链接和渠道,侵犯了原告华为终端公司的专利权。原告华为终端公司诉请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
被告惠州三星公司辩称,上述五款无线终端设备未落入原告华为终端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其使用的是现有技术。而原告华为终端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是方法专利,仅使用行为受保护,而两被告没有实施使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方法的行为,因此,原告华为终端公司起诉两被告除使用以外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两被告作为独立法人,并无共同侵权的故意,不构成共同侵权。原告华为终端公司以两被告的侵权获利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但没有提供任何关于侵犯专利权获利的证据,诉请赔偿15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三星中国公司的答辩意见与被告惠州三星公司一致,并认为其没有制造行为,原告华为终端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销售了涉案无线终端设备,其所销售的手机合法来源于被告惠州三星公司,而原告华为终端公司自身生产的手机也没有使用涉案专利所限定的技术方案。
当日,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部分证据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由于案情复杂,证据事实较多,法庭将另定时间再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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