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8)粤13破11-2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庄洪秋的申请,于2018年4月9日裁定受理惠州时尚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5月22日指定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担任惠州时尚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惠州时尚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时尚公园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8月1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地址: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3号中信城市时代B栋15楼;负责人:谢志坚;电话:1880266012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时尚公园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时尚公园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8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22日(签发日期)
附:惠州时尚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知的债权申报地点: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仲恺大道(惠环段)376号时尚公园购物广场6层01、38号第二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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