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商铺租赁合同通知

惠州日报 2017-12-04 21:32

肖明女士:

我方与你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了位于惠州市河南岸新岸路9号103商铺、201、202的租赁合同。由于你在租赁期内未按期交纳商铺租金,水、电、天然气物业管理费,并且长时间失联,系你单方面完全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我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

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现依据《合同法》第三项第3条《租赁合同》第七项第1条的约定,特通知自即日起解除双方的商铺租赁合同,望你在7日内前来清理自有物品并交退商铺,付清租金、水、电费,在7天内未清理自有物品视为自动放弃。否则我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收回商铺并追究你的违法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结果及相关财产损失,均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惠州市南裕实业有限公司

杨乐君、杨梓鹏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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