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 权 转 让 通 知 书
惠州市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我行与惠阳阳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惠债转字第11号),我行将转让对你司所拥有的债权(债权依据:案号(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判项:⑴、惠州市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演达路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9893011.5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利率计算);⑵、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演达路支行对惠州市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河南岸14号小区商住用地使用权(惠府他项(2014)第466号)的土地在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⑶、本案受理费141921、保全费5000元由惠州市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全部债权以及有关附带的权利利益一并转让给惠阳阳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请贵公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惠阳阳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义务以及有关附带权利。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演达路支行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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