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审批负面清单项目 惠州市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再次加码

惠州日报 2017-11-30 21:42

2014年7月21日,市环保局制定印发《惠州市环保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惠州市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正负清单”管理正式拉开序幕。

今年,惠州市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再次加码,市环保局对上述方案进行修改,明确对列入正面清单的项目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对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不得建设,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环评文件。

明显区别对待列入正面、负面清单项目

根据新修改的方案,市环保局将适时调整惠州市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正、负面清单,以及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清单。对列入正面清单的项目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对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不得建设,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环评文件。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无需进行环评。

“对正面、负面清单项目实施区别对待,对项目实行宽进严管。”市环保局负责人介绍,列入正面清单的项目在享受审批快捷的同时,还将加强项目建设中、建成后监管。同时,作为具有实际操作指引的方案,环保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规定动态调整投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正面、负面清单。而对未列入正负面清单项目,将简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

环评审批受理“依法依规、能简则简”

“为推进环评服务提速,环保部门将加强环评机构监管。”市环保局负责人介绍,惠州将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管理机制,还将实施环评技术审查分类管理。其中,一般项目可直接出具技术评估意见;在经审批的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内建设的印染(设漂染工序)、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和化工项目,水利、轻化工、道路(含桥梁、隧道)、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生活垃圾集中处置、仓储、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除外)、非金属矿制品制造、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项目,不涉及重要环境敏感区的电磁辐射类项目采取专家技术函审方式;以上规定外的项目采取专家技术会审方式。

“依法依规、能简则简”的原则还体现在环评审批受理程序上。一方面,减少环评受理前置条件。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备案证不作为环评受理前置条件;对选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控制性规划项目,国土资源、规划、林业、农业等部门对项目选址的意见等不作为环评受理前置条件。另一方面,实行并联审批。对项目环评涉及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核意见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征求海洋等相关部门意见,环境保护部门内部审核与征求意见同步办理。

此外,还将优化环保部门初审程序和合并总量前置审核程序。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技术评估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市环保局书面征求县(区)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和总量审核意见。另外,对不敏感项目环评受理和审批前公示也将进行合并。

本报记者黄晓娜 通讯员惠环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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