遥控电子秤!真有这事? 市质监局:检查中尚未发现惠州市集贸市场有商户使用

东江时报 2017-05-21 23:43

5月9日,质监等部门联合到市区集贸市场、医疗卫生机构等免费检定计量秤和医疗卫生器具。《东江时报》记者江勇龙 通讯员质监宣 摄

市场上商户使用的电子秤五花八门。

东江时报讯 昨日是世界计量日,而早些时候就有网传有些黑心商家用上了可遥控的电子秤,“要几斤就几斤”。对此,市质监局回应称,该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尚未发现惠州市集贸市场商户使用带有遥控功能的电子秤。

网传

电子秤20米之外可遥控斤两

网传某些黑心商家使用遥控电子秤,可以在20米之外的地方,即可操控斤两,想要几斤就几斤,消费者很难发现缺斤少两的情况,让消费者防不胜防。

据有关媒体报道,去年,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发布消息称,在一次执法中就发现:商家通过计算器对电子秤进行遥控,从而达到缺斤少两的目的。该部门已查处遥控电子秤等违法行为13宗,扣押涉案计量器具13台。

无独有偶,根据云南当地媒体报道,今年2月21日,云南文山市打掉一个贩卖遥控电子秤的商行,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缴获电子台秤1台、芯片41片、插头11部、遥控器47个等。

调查

市民遇到少斤两“自认倒霉”

5月19日、20日,东时记者随机采访一些常到肉菜市场购物的市民,受访者均表示,即使感觉购买的商品缺斤少两,因金额不大就懒得去找商家理论,通常是自认倒霉。

“到市场买菜或肉,很难达到足够斤两的。”市民霍女士说,一般的商贩,通常一斤缺少重量控制在一两以内,市民很难发现,即使发现了也极少返回去找商贩的。“缺斤少两好像成了"潜规则"。”霍女士说,即使是发现购买的菜和肉不足斤两,经常都是自认倒霉,极少斤斤计较的,“下次不光顾他就是了”。霍女士有个买菜买肉的小心得,常去市场买菜买肉的市民,可以固定光顾一些摊商,当彼此逐渐熟悉后,缺斤少两的现象也随着少了。

“我现在基本都是超市买肉。”市民廖女士说,她曾几次到市区江北某集贸市场买猪肉,有一次到超市买猪肉,才发现两个地方电子秤的斤两不同,“超市买的猪肉不到一斤,却明显比集贸市场一斤多的还要多”。

昨日,东时记者走访了市区部分肉菜市场,发现商家使用的电子秤五花八门,肉眼很难发现是否会缺斤少两,也无法判断是否是遥控电子秤。

东时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虽然绝大多数集贸市场都设有公平秤,但很少有市民发现或感觉所买物品缺斤少两,去使用公平秤。

部门

集贸市场须配备公平秤

针对网传关于遥控电子秤的情况,东时记者采访了市质监局。该局回应称: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尚未发现惠州市的集贸市场商户使用带有遥控功能的电子秤。

擅自改动拆装计量器将处罚

市质监局提醒广大市民,如怀疑买到的商品计量有问题,应首先到所在市场公平秤进行复秤,并联系市场管理者进行处理。如市场经营者无法处理,可联系质监部门或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市质监局表示,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不得销售、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违反该项规定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市质监局表示,该局将加大查处涉及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欢迎广大市民提供有效线索。

市场应在显著位置设公平秤

市质监局称,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场、商场的商品交易存在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其主办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无偿使用的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公平尺等计量器具,违反该项规定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据此,市质监局要求每个集贸市场必须配备公平秤。如果市民发现市场内没有公平秤,应首先联系市场管理者进行协商,也可直接联系质监部门或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数说计量

今年将免费检定计量器具3万台

根据市质监局的统计数据:自2009年起,该局就开始对全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集贸市场内用于贸易结算的秤实施免费强制检定。2016年,市质监局组织对全市范围内265家集贸市场在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了免费强制检定,共检定集贸市场在用衡器28538台,免除检定费用1046789元。

今年,市质监局将继续开展该项工作,计划检定集贸市场260余家,免费强制检定电子秤、台秤等计量器具近3万台。

此外,市质监局还表示,该局将学习其他地市先进经验,探索推行集贸市场新计量监管模式。该局还在市质监局网站和市质计所网站上公布各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结果,让群众可以更直观了解到身边秤具的检定情况。

律师说法

商家故意缺斤少两消费者可依法索赔

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成员、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宁说,如商家存在缺斤少两的行为,可能涉嫌欺诈,消费者可以根据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向商家索赔。同时,商家还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本版文字 《东江时报》记者江勇龙

本版图片(除署名外)《东江时报》记者江勇龙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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