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保护文化名城操作性强 惠人慧语
“赞成32票,反对0票,通过!”时隔8个月,惠州市地方立法工作再结硕果。10月27日召开的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该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颁布实施。这是惠州市表决通过的第三部地方性法规,是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10月29日《惠州日报》)
《条例》的表决通过,意味着惠州市文物保护工作有了更为细化的法律保障,将进一步提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力度。而关于适用范围方面,条例也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立足于清晰地界定保护对象、有重点地实施保护,这就使得对文物的保护有了更为全面、更符合惠州实际的规定。
近年来,惠州市加大了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力度,相继开展了保护规划编制、保护规章制定、历史建筑普查、历史街区申报、老城环境整治、文物古迹修缮等各项工作,但仍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加强的工作环节。现有保护工作的不足日渐显现,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加大保护力度,提升保护实效,而《条例》的制定与通过,正是顺应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现实需要。
可以预见,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全市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得到明显的改观,也将为历史文化名城不断建设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使惠州这座城市不断焕发新光彩与保持恒久的魅力。《条例》今后如果实施,还要下大力气做好相关工作,尤其是对法律法规内容的宣讲与解读,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方式与渠道使文物保护观念不断深入人心,从而增强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识。(曹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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