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领队业务将不需领队证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旅游法》

惠州日报 2016-11-14 14:34

近日,一则来自全国人大的消息,引爆了全国导游、领队的朋友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今后开展领队业务不再需要领队证。这项决议于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作出了修改,后续开展领队业务将不需领队证,新修改的《旅游法》将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旅行社条例》修订扫清障碍

据了解,本次《旅游法》的修改,对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第一款等条款中有关“领队证”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也就是说,此后导游开展领队业务不需另行佩带领队证。惠州市金山国际旅行社总经理廖苑海表示,“从修改的条文来看,领队业务将作为导游业务的一种,后续开展领队业务不需要持有特别许可的证件,只要导游符合旅游法的规定,都可从事领队业务。但是现有的领队证是否全面取消,目前还无法确定。另外,此次《旅游法》的修改也为《旅行社条例》的修订扫清障碍,打下了法律基础。”

记者对比《旅游法》修改前后的文本发现,修改后的《旅游法》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删去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领队证”。

将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同时,删去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中的“领队证”。还将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的“领队证”修改为“不具备领队条件而”。删去第二款、第三款中的“领队证”。

取消领队证节省人力资源

许多人对领队和导游搞不清楚,惠州市青年国际旅行社出境中心副总经理颜志斌告诉记者,所谓领队,其本质在于突出“出境”这个因素。也就是说,在《旅游法》修改之前,要求带团出境的导游必须具有领队资格,必须持有领队证。出境目的地可以是世界上任何国家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名单里的)。

颜志斌说,中国公民作为游客,在这些国家的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数不胜数。领队即要做到国家旅游局赋予的领队人员“引导文明旅游”这一职责,又要做到维护自己公司的权益,同时与目的地国的各个因素进行协调。且要协助地接导游照顾团队里的每一位游客的日常活动。“此前,导游出国带团当领队,必须要出具国家旅游局合法的领队证,即使你已经是合格导游,但只要你没有考取领队证,同样不可以带团出国。”颜志斌说,“有合格导游证的人员出国带团还必须有一个领队证,这从道理上来讲也有点讲不过去,既然是导游,在国内带团和在国外带团应该没多大区别,况且领队将团队带到目的地国后,当地的地接会全程提供导游服务。再说,既要导游证又要领队证,实际上浪费了资源。”

本报记者王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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