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改造项目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80万元 《惠州市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印发《惠州市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管理办法》提出,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主要用于推进全市工业节能循环经济的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如实填报申请材料,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项目现场核查、第三方审核、评审等项目审核工作,对项目建设内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奖励方式支持。
《管理办法》提出,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必须已经实施完成(具体时间节点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承担单位必须是市以上(含)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应当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符合国家、省支持条件的项目择优上报。
《管理办法》提出,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扶持项目,结合市政府审定的当年资金安排总体计划和项目情况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优先安排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年节能量不低于4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一次性奖励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其他类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扶持,并对分配计划在市政府门户网、市经信局网等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本报记者田铁流 通讯员曹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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