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容为公之失 不赦为私之罪 惠州市出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原则治理“为官不为”问题

惠州日报 2016-10-12 15:11

惠州市贯彻落实 “三个区分”原则治理 “为官不为”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日前出台。记者了解到,《意见》明确了可以适用“三个区分”原则予以容错的8种情形,以及需要重点惩治的6种“为官不为”情形,为惠州市正面鼓励干事创业、惩治“为官不为”提供了制度支撑,也将促使惠州市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误、遏制腐败、干净干事的政治生态环境。

明确8种容错免责情形

《意见》建立了容错免责激励机制,明确了可以适用“三个区分”原则予以容错的8种情形,最大限度宽容党员干部在推动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失误、错误和无意过失。

例如,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历史遗留问题,在与现行的政策精神和改革方向不相冲突的前提下,积极想办法妥善解决,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但出现失误或错误的;为推动改革发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先行先试或开展探索性试验而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其他情形等。

《意见》还提出,凡是符合8种容错情形的履职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上级政策和群众利益、动机目的为公、决策程序完备、纠错主动及时等4种免责条件,方可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免予追究责任。同时,规定了6种不予免责的具体情形,例如法律法规已明令禁止,依然我行我素胡乱作为等情形,将会受到“一票否决”,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贯彻"三个区分"原则的关键是要区分为公还是为私,容错免责机制是保护一心为公、担当有为干部的"防护网",但不能变成以权谋私、胡乱作为者的"挡箭牌",必须严格界定"公"与"私"的界限。”市纪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意见》传递了一个重要信息,就是只容为公之失、不赦为私之罪,既鼓励党员干部在推动改革发展中放下思想包袱“敢于作为”,又严格要求党员干部在遵守党纪国法的前提下 “规范作为”。

重点惩治6种“为官不为”情形

所谓“为官不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负面影响的行为。

《意见》提出,重点整治包括对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落实全局性、综合性工作不敢担当的;履行领导责任消极懈怠,主观能动性不强的;谋改革、促发展不思进取、安于现状的;不履行法定职权或履行不当的;其他应当重点整治的情形等6种“为官不为”情形。

“《意见》提出的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抓住了治理"为官不为"问题的"牛鼻子",把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更鲜明地树立了起来。”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认为,一方面,要坚持“三个区分”原则,注重培养选用敢于担当又能经得起检验的好干部,让有为者“有盼头”;另一方面,要从严鞭挞“为官不为”现象,突出整治重点,通过约谈核查、预警告诫、组织处理等措施,着力解决“为官不为”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明确规定,对群众合法权益、合理诉求不积极回应、不坚决维护、不及时处理,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尽力保护;对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或疫情等重要情况瞒报、谎报、迟报;不服从组织调遣,畏缩不前,甚至临阵脱逃等“为官不为”问题,都列入了重点整治范围。

本报记者袁畅 通讯员薛志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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