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为官不为”,助力惠州新跨越 本报评论员

惠州日报 2016-10-13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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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原则治理“为官不为”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实施,充分体现了惠州市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要求,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治理“为官不为”问题的坚定决心和信心。

干部干部,“干”字当头。既要想干愿干积极干,又要能干会干善于干,其中积极性是首要。坚持 “三个区分”,明确容错机制,目的正是要支持干部“安心作为”、“主动作为”;同样,惩治“为官不为”,告诫干部“莫乱作为”,其目的就是要形成“为官有为”的政治生态。

所谓“为官不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负面影响的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一些干部把“守规矩”和“敢作为”简单对立起来,以至于求稳怕乱、明哲保身,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思进取、安于现状、甘做“太平官”,慢作为甚至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形成了一定气候。

必须看到,“为官不为”问题不解决,必会影响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进程,也将败坏我们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守住规矩是从政安全的根本保障,主动作为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可以说,很大程度上,“为官不为”就是玩忽职守,也是一种腐败。亮剑势在必行,出击正当其时。就在十多天前,省纪委暗访曝光了4起“为官不为”问题;今年4月,省纪委通报了7起“为官不为”典型问题,其中共有 50多名市直部门和县(区)镇两级领导干部被问责。此次《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惩治重点,并立足惠州实际,科学界定“不为”情形,明晰“不为”范围。

治理“为官不为”,需要落实责任、常抓不懈。“为官不为”是官场的一种慢性病,容易反弹,惩治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只有牢牢牵住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牛鼻子”,立足长远做好持久战的准备,坚持抓常、抓细、抓长,持续发力、久久为功,才能取得治理实效。

治理“为官不为”,需要增强定力、敢于动真。很多时候,问题表象的背后,往往是利益固化的羁绊。在此意义上,治理“为官不为”更是一场自我革命。触动利益难过触动灵魂。只有增强政治定力、敢于刀刃向内,以“向我开炮”的勇气和担当,迎难而上,方能打赢这场攻坚战。

治理“为官不为”,需要健全制度、强化刚性。“为官不为”归根结底是吏治问题,如何治官的实质是如何管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语境下,必须要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做到有规可依、追责有据。唯有完善制度设计、扎紧制度笼子,依靠制度的刚性规定和严格执行,才能推进治理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可容为公之过,不赦为私之罪。当前,惠州正处于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更好质量更高水平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的决胜阶段,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良好政治生态。立足《意见》出台实施的新起点,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着力解决干部队伍中“为官不为”问题,努力营造“为官”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积极环境,全力助推惠州经济社会新跨越,我们就一定能够在新的五年征程中交出圆满新答卷、开创美好新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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