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建成区开征垃圾处理费 省环卫协会会长应邀到惠宣讲解读《条例》
日前,市环卫局举办专题讲座,学习《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特邀广东省环卫协会会长陈善坤对 《条例》进行宣讲解读。市环卫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约100人参加讲座。
安排一定资金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条例》提出了垃圾处理经费保障制度,从垃圾处理收费和财政预算两方面明确经费保障,明确了个人、单位、政府各自承担的经济责任,明确了经费保障、垃圾处理费、分类激励资金、补偿机制等方面内容。
《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了经费保障方面的内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资金需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以及垃圾处理收费不足时的运营成本补充。
《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垃圾处理费的相关内容。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经费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费应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为落实《条例》提出的垃圾处理经费保障制度,惠州市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农村垃圾收运处理。据悉,今年市财政投入近7000万元,用于农村保洁员工资保障和“百佳美丽乡村”奖补,并计划出台《惠州市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费用市级财政资金补助方案》。自2015年以来,惠州市进一步健全了“县统筹镇、镇统筹村”的农村垃圾收运体系。各县(区)建立了常态化资金保障机制,采取 “随水征收”或“一事一议”的方式,征收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目前,乡镇建成区已全面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达到100%。
“一月一通报”加强农村垃圾收运处理
《条例》提出了强化监管要求,通过监管考核、督察巡视、运用信息管理系统等方式进行全过程监管、第三方监管、信息公开、企业信用评价等方面强化监管,促进政府管理水平和企业运营服务质量的提高。
结合《条例》提出的强化监管要求,惠州市组建市、县(区)、乡镇三级督导组,对各行政村的垃圾清运、日常保洁等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今年,《2016年惠州市“美丽乡村·清洁先行”活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制定下发,进一步健全检查考核、监督问责机制,强化对全市农村日常保洁、垃圾清运、处理等监督检查;坚持“一月一检查,一月一排名,一月一通报”督促检查制度,不定期联合相关部门对农村垃圾收运处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本报记者黄秀霞 通讯员孙 逊 陈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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