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市民分类生活垃圾好习惯 新版《条例》明确提出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

惠州日报 2016-07-05 18:10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于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于2001年10月8日颁布的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据悉,新条例对一些内容进行了完善,也增添了新的内容。

在对生活垃圾的定义及适用范围方面,旧条例所称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新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新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

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方式

在处置方式的选择方面,旧条例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城市生活垃圾可采用卫生填埋、焚烧处理、生物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理,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处理。新条例则规定,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垃圾,应采取无害化焚烧、生化技术、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置。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方式,以焚烧发电为依托,结合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约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园。此外,新条例在设施建设要求与保障、配套设施建设方面外都做了修改。

新条例还明确生活垃圾的清扫范围。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制度,明确清扫区域、标准要求、作业规范。道路两侧、山边,河流(涌)、湖泊、水库及沿岸应当纳入清扫范围。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负责清扫生活垃圾。此外,新条例还增加了垃圾分类、经费保障、强化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构建“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城乡环卫管理宣教模式

近年来,惠州市通过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广泛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培养市民将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据市环卫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为进一步提升市民参与建设美丽乡村的主动性,该局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宣传环保知识,如制作及播放短片,在各村主干道、人口聚集地、宣传栏等张贴环保知识宣传海报等。

为全面提高市民环保意识,惠州市构建“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城乡环卫管理宣教模式,通过开展“环卫知识进校园”系列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等活动,引导学生将环保理念传播到家庭,带动家长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

本报记者黄秀霞 通讯员孙 逊陈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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