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3条件之一即可申请认定 惠州市进一步明确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职能型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有哪些?此前出台的《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职能型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
根据《办法》,职能型总部是指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在惠州市注册成立,具有部分总部职能或行使单一管理职能的较大型企业总部。职能型总部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其一,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在惠州设立的职能型总部。
其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以内企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名榜上榜企业在惠州设立的职能型总部。
其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在惠州设立的职能型总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惠州市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据市政府网站信息 田铁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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