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继续征收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通告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粤交费函〔2014〕2424号的批复,惠州市2016年度继续征收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惠州市上牌的机动车辆,均需依法缴交车辆通行费年票费。
二、对欠缴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车主,将依法进行追缴并加收滞纳金。
三、征收地点:各县(区)公路局年票收费所及各机动车辆检测站年票缴费点。
惠州市车辆通行费年票管理中心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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