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参与传统村落资源开发 惠州市推出相关措施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
本报讯 (记者邱若蓉)在传统村落的保护上,惠州不断发力。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局获悉,《惠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办法》日前正式发布实施。
《办法》鼓励和支持各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保护利用传统村落,在不改变村落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开发并实现相应收益。而一旦出现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违规使用行为,一旦新建构建物与传统风貌不协调,则将依法予以整改或拆除。
全市已获悉古村落共60多个
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惠州传统村落众多。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截至目前,全市已获悉的古村落共有60多个,当前已有7个村落被纳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另有10个被列入广东省传统村落名单。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了保护对象为惠州境内国家、省、市和县(区)级传统村落,以及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形成年代较久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祠堂、牌坊、书院、楼、台、亭、阁、塔、桥等建筑物。
记者看到,《办法》要求所有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其他活动的行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建立起完善的前期初审和建设监督体系。对当前可能仍未发现和收录的古村落,各级政府部门对辖区内的古村落资源也应做到清家底,做好普查并及时上报,尽早纳入保护体系,做好保护工作。
鼓励个人参与古村落活化利用
针对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办法》提出了保护方向,即村落应该得到整体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办法》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传统村落资源的开发,推动传统村落活化利用。
《办法》提出,资源的有效利用源于对传统村落的有效保护,要求按照发展规划逐步完成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改造和环境整治,在保护好传统村落的文物、园林、河湖水系及道路等要素的前提下,可采取多种方式参与传统村落的利用,恢复传统村落的生机与活力。相关机构也能合理享有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收益。
《办法》要求,无论是居住其间的村民还是前来开发的企业,历史建筑的所有者和保护责任人应当保持历史建筑的完好,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针对已新建的构建物,若与传统风貌不协调将依法予以整改或拆除;而对于采用传统建筑风格施工建设的则将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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