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受损 法律为你撑腰

河源日报 2019-04-30 10:13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每一位劳动者的辛勤奉献。在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我们请来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以说案形式详解劳动者权益遭受用人单位侵害时,应当如何合法维权。

记者:杨某2018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岗位为销售经理,每月工资8000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9月1日,杨某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同意其当日离职,杨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入职以来的工资但遭到公司拒绝。杨某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李律师: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工资。一方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另一方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46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公司除支付杨某上班期间的工资外,同时应支付两倍工资的差额和经济补偿。

记者:李某于2018年5月入职某公司工作,一年后因身体不适被诊断为哮喘,于是向公司请病假15天,并出具了病历报告。公司没有同意,李某也没有上班。之后,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拒绝给予任何补偿。

李律师:员工生病不能随意辞退。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第4条,李某携带医院出具的检查单、病历向公司请假时,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应该给予请假,更没有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权利。

记者:卢某于2018年11月生了小孩,休完128天产假后回到单位上班。因需哺乳婴儿,卢某连续3天未加班,公司以其不能胜任现有工作为由辞退卢某。

李律师:女职工哺乳期间拒绝加班不能被辞退。依据我国《劳动法》第63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公司不得延长卢某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卢某可依法请求赔偿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记者:陈某,61周岁,于2018年4月1日进入一家棉纺织厂工作,并于次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致使右手截肢。陈某向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没被受理,后向县政府申请复议也遭到拒绝,最终陈某将县劳保局和县政府告上法庭。

李律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不属于工伤。陈某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劳务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通常处于劣势,在遭受用人单位侵害时,一方面,要积极收集证明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工作证件、打卡记录等证据;另一方面,可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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