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2019年3月5日河源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及《河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河源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的立法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的重要讲话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紧密围绕推进生态河源、现代河源“两个河源”建设,统筹安排河源市地方立法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努力为把河源市建设成为全省绿色发展的示范区、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的生态排头兵作出新的贡献。
二、扎实推进立法项目实施
严格遵循地方立法权限,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2019年决定安排2件法规项目,其中正式项目1件,预备项目1件。具体安排如下(所有项目名称均为暂定名,根据立法工作实际,可能会有变更):
(一)正式项目
根据前期立法项目征集意见和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论证会上提出的论证意见,决定将《河源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列为正式项目,由市政府在立法工作计划公布后及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工作,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法规起草单位负责牵头开展立法调研和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市司法局对法规草案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2019年12月份以市政府作为提案单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侨工委负责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将按照立法程序,及时做好法规草案的修改、论证、审议和评估等工作,确保条例内容符合河源地方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计划于2020年上半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二审及三审,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按照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法制委、法工委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河源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的立法重点难点问题,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深入调研,积极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针对现实问题作出科学的制度安排。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要认真组织论证和修改完善,不断提高审议水平和质量,立符合实际之法、群众拥护之法、务实管用之法。
(二)预备项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加强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加快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决定选取《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作为2019年的预备项目。由市政府在立法工作计划公布后及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预备项目的调研起草工作,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预备项目属于重点推进项目,目前虽具有一定工作基础,但还有一些重点问题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启动立法调研工作,积极开展前期调研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切实找准问题所在,研究项目的可行性和主要制度的设置,市人大常委会将视情况安排审议。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的工作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度提前介入,督促指导立法预备项目承办单位规范有序地推进立法前期调研和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作,对预备项目的调研报告或拟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的法规草案提前严格把关。
三、加强和保障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
(一)推动《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有效实施
《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将于2019年5月1日正式实施。深入学习、广泛宣传是贯彻实施条例的关键环节,也是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保障。为推动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将督促市政府职能部门不折不扣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和实施的各项工作,抓紧制定条例的配套实施办法,做好执法监督,切实维护条例的权威性,为河源市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开展《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
《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已于2017年3月6日正式施行,该条例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河源市的恐龙地质遗迹资源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为确保这部地方性法规更加务实管用,根据《河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相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在2019年对《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通过对条例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调研,系统梳理条例存在的与客观形势发展变化不相适应的条款内容,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和修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关于江东新区、高新区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事项》的立法调研
为贯彻落实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理顺并建立适应江东新区、高新区实际和经济发展要求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市政府提出依法推进授予江东新区、高新区执法主体资格的改革思路。鉴于此项工作涉及重大行政体制改革,需依法积极稳妥推进。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于2019年组织关于江东新区、高新区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事项的前期立法调研工作,更好服务改革大局。
四、认真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发挥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审查工作中的专业优势和协同作用。贯彻实施宪法和立法法,坚持有件必报、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加强对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各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根据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河源市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备案审查机构和队伍建设。同时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的沟通,及时解决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河源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材料的报送工作。落实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各地级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要求。
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参与审查、提供审查参考意见等工作机制,提升备案审查工作实效。
五、切实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地方立法队伍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培训制度,通过组织法制讲座、外出学习、专题培训、业务技能培训等形式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立法工作业务能力。加强立法咨询专家队伍建设,为河源市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撑。充分发挥广东金融学院地方立法基地的作用,积极探索其他社会机构参与河源市地方立法的新模式,引导专家、学者、教科研机构等参与到立法工作之中,借助专业知识优势和力量,不断提升河源市地方立法质量和水平。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完善立法人才培养机制,多渠道选拔优秀立法人才,注重培养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弘扬工匠精神,不断提高立法专业能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过硬、职业操守过硬、道德作风过硬的立法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
本计划在执行中如有调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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