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办法出台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本报讯记者高芳芳通讯员欧阳志奋黄志坚近日,河源市印发《河源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建设用地行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按土地价值差异
实行分级管理
据悉,本办法所称市区,包括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办法》指出,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因产业调整或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原则上应报市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并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办法》规定,对于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应按照土地价值差异实行分级管理,一级用途为最高级别用途,土地用途包括商服用地(含商服兼容住宅用地)、住宅用地(含住宅兼容商服用地)等经营性用地;二级用途次之,土地用途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设施、公用设施、体育、社会福利、公园与绿地等)、交通运输用地的交通服务站场用地;三级用途为最低级别,土地用途包括工业仓储用地、特殊用地、除交通服务站场用地外的交通运输用地。此外,《办法》还规定,为避免频繁改变土地用途,造成资源浪费,提出改变土地用途涉及收回地上建(构)筑物补偿的,其地上建(构)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10年,这就进一步加强了土地用途的管制。另,如上盖物占地比例等符合“三旧”政策的,提出改变用途可按照“三旧”政策执行。
出让收入
全部缴入地方国库
对低级别土地用途申请改为高级别土地用途的,《办法》明确规定,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小于400平方米的零星用地除外)。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根据城市规划重新确定土地用途后,依法实施土地供应。同时,申请人必须确保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产权清晰、无债权债务及劳资纠纷,收回的土地应统一纳入市本级储备库,再根据城市规划,依法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工作。
申请同级别用途之间调整或者高级别土地用途改为低级别土地用途的,《办法》明确规定,在城市规划许可前提下,可以采取补缴地价差的方式执行,即按照该地块新、旧土地利用条件评估差价征收地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如该地块新、旧土地利用条件评估差价为负数的,已支付地价款按原合同约定办理,不再结算差价。
《办法》还强调,为解决部分项目边角地、插花地用途不一致及群众的房地用途不一致等历史遗留问题,对提出400平方米以下用地改变用途申请的,按简化程序办理。此外,为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提出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国家产业用地政策执行。过渡期满后可采取协议办法出让完善手续,并按评估差价补缴地价款。《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取得的出让收入按有关规定全部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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