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被人冒用卖假货 男子赔了2500元 法官提醒,公民自己保管身份证不当应承担责任
15年前,广东龙川人钟先生在大岭山镇打工期间,身份证被押在工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身份证信息被人拿去注册开了一家小百货店。后因该店出售假冒某品牌纸巾,被某品牌纸业公司告上法庭。市第二人民法院判令钟先生支付该纸业公司赔偿款2500元。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了此案。
百货店因侵权被判赔偿
2004年11月,大岭山镇某工业区开了一家个体百货店,登记经营者为“钟某明”。后该店因销售一种假冒品牌纸巾,被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14年6月,市第二人民法院判令该店经营者钟某明承担侵权赔偿损失。但判决生效后,该店并未主动履行,并于当年10月份左右就停业关门了。2014年12月,纸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3000元。但因钟某明下落不明,执行陷入困境。
2018年3月,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向公安机关查询“钟某明”的下落。但奇怪的是,公安机关反馈称,查无此人。
法官追踪到当地执行到位
执行法官尝试发函到“钟某明”的广东龙川老家当地村委会和派出所调查。当地村委会反馈,村里确有一名年近五旬的男子曾用“钟某明”此名,但早已改名为“钟某民”,现在惠州打工。当地派出所则反馈,当地确实有“钟某民”此人,但没有记载其曾用名的信息。
得知东莞法院的执行法官在找他,钟某民也很意外。钟某民称,他以前曾用名“钟某明”,2003年至2004年期间在大岭山镇打工时,身份证曾交给厂里保管。前些年,全国人口普查,他发现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被重号,且同村也有同名的,遂到公安机关改了身份证号码,并将名字也改了。
2018年7月,钟某民来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岭山法庭,协助调查此案。对于自己以前的身份证如何被人拿去注册登记开店,钟某民称“不清楚”。
经执行法官协调,钟某民跟纸业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以2500元了结此案。日前,钟某民支付了全部执行款。这宗历时四年的执行案件终于执结。
/法官说法/
保管身份证不当应担责
承办此案的市第二人民法院大岭山法庭执行法官熊俊峰称,公民对自己的身份证件有妥善保管义务。如因保管不当,其身份证被他人拿去开店经营,并发生侵权纠纷,除非当事人能举证证明其身份确实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否则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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