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规定商住用地配建政策性住房占比 不少于项目年度总建筑面积10%
南方日报讯(记者/郎慧)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广州市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配建政策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全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程序,保障政策性住房的有效供给和居住品质。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中,由土地受让方建设一定比例的政策性住房,建成后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将房屋产权无偿移交市住房保障办、各区政府或其指定的单位。土地受让方负责配建政策性住房的全部开发建设成本以及由此产生相关费用。
广州市住建局将根据全市商住用地出让情况,制定配建政策性住房的规划总量、区域分布等,并纳入广州市住房发展五年规划。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属国有住房租赁公司,根据政策性住房需求规模,结合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制定政策性住房年度配建需求计划。
《征求意见稿》提出,广州市年度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配建政策性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占年度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项目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10%。年度配建比例根据全市政策性住房需求情况,结合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具备配建条件的地块综合确定。
在此基础上,依照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原则,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重点功能片区、产业集聚区等交通便利、人口密集的适合配建区域应提高配建比例;城市郊区及交通不便利等不适合配建区域,可降低配建比例。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配建政策性住房将坚持政府指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合、相对集中、布局合理原则。配建的政策性住房在整体设计、建筑材料、外形、风格、色彩、内部装修方面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且建设标准与品质不得低于商品住宅。
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项目配建政策性住房的比例,可通过直接设定初始配建比例,以及“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确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配建政策性住房的实施主体,可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同时,依法落实国家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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