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告今日油条案开庭 原告索赔200万元 称被告侵害其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日报 2021-04-21 04:10

(图/@视觉中国)

今日头条与今日油条,两者名称只是一字之差,究竟是“纯属巧合”还是搭便车、蹭热度?昨日庭审中,今日油条是否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章程)今日头条起诉今日油条一案有了最新进展。4月20日,本案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今日头条所属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认为,河南今日油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今日油条早餐店、河南烧烤者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200万元。据悉,被告此前曾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被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后,被告又提起上诉,后经广东高院裁定驳回上诉。

争议焦点:

今日油条有没有搭便车

今日头条与今日油条,两者名称只是一字之差,究竟是“纯属巧合”还是搭便车、蹭热度?

昨日庭审中,今日油条是否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成为双方争议焦点。被告代理律师辩称,其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今日油条只是用来描述自己售卖的食品,其中,“今日”是形容词,意指当天,表达的意思和“今天油条”一样,而今日头条是提供信息服务的,两者跨度大,不会造成公众误认,公众看到今日油条,并不会造成对今日头条印象的转移,两者只是语言表达方式接近,今日油条并不会对今日头条商标使用造成损害,不会造成混淆可能性,不会使得今日头条声誉受损。此外,言论表达自由不能被限制,其在油条上使用今日油条以及相关字样,具有描述性、合理性、必要性、正当性,该言论表达自由不应被限制,否则会导致商标权人的权利被过度扩张。

对此,字节跳动公司代理律师反驳称:“被告用今天油条解释今日油条的说法毫无道理,今日并不能代表油条的新鲜度,为何不用现炸来描述?况且想描述新鲜的油条,光用文字就够了,为何还要画上和今日头条商标相似的图呢?只要画两根油条就行了,也不用抄袭原告具有独创性的标识设计。”他还表示,被告的店铺装修、logo、海报和今日头条极其相似,处处都有今日头条的影子,抄袭了其具有独创性标识设计。此外,今日油条公司还申请注册了今日豆花、今日面条、饼多多、快手抓饼、明日油条等商标,这明显是利用驰名商标来打擦边球,利用流量来牟利。

字节跳动公司要求今日油条公司、今日油条早餐店及烧烤者公司共同连带赔偿字节跳动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庭后:

“今日头条”拒绝调解

庭审中,对于赔偿数额,双方意见也不一致。字节跳动公司代理律师指出被告具有侵权的故意且侵权情节严重,为此请求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并详细列明了赔偿数额的计算来源,指出赔偿金额是以今日油条公司侵权获利为基数计算,获利数额具体包括加盟费、品牌保证金、净利润等三大方面,其中,仅从加盟费来算,经查询官网,今日油条公司目前在全国共有57家加盟店,按每家3万元的加盟费来计算,光是加盟费收入就有171万元。

今日油条公司代理律师反驳称,网上宣传的数量并不代表实际情况,“顶多属于庭外的自认,而不属于庭审过程中的自认”,今日油条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目前只有3家直营店和8家加盟店,共计11家,而加盟费最高的才2万多元,“原告索赔的金额过高,对于经营不久的餐饮店而言,这属于过高的承担方式。”

昨日庭审结束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字节跳动公司当庭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法律小知识

我国法律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9年11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此外,民法典第1185条明文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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