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炒股亏了17.6万,谁买单? 法院终审判决保底条款有效,投资者有权主张要回全部损失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家住广州番禺区的巫女士委托专业人士炒股,双方还约定了保底条款,可没想到钱没挣到还倒亏了17.6万,而对方一毛钱也不想赔。这份“无风险合同”到底有没有效?近日,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委托:签保本协议按比例分成
巫女士通过朋友得知,汪先生有丰富的炒股经验。2016年9月9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股票账户托管协议》,巫女士委托汪先生帮其炒股。
协议约定,乙方(巫女士)委托甲方(汪先生)运用精选多元管理人的模式,通过选优的方法,筛选出适合乙方的股票,向乙方提供投资理财技术信息。同时,乙方委托甲方通过动态地跟踪、监督、投资理财计划实施,及时调整资产配置方案,收获利益。甲方承诺乙方保证本金,收益分成比例为甲方净收益的30%,乙方净收益的70%。
巫女士先后向账户转入资金共计40万元。后来,巫女士发现账面资产已经低于平仓线,于是要求汪先生进行平仓。2018年4月2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于2018年6月1日前做清仓处理。之后汪先生却没有清仓。
2019年3月25日,巫女士自行进行了清仓处理,剩余款项22.3万余元。巫女士认为,17.6万余元的损失应由汪先生承担。对方却认为,是巫女士怠于止损,他自己并未获益,让他担责也不公平。巫女士于是诉至法院。
一审:合同无效,损失两人共担
一审番禺区法院认为,双方约定了保底条款,该条款免除巫女士作为委托人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致使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失衡,既与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相悖,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也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投资风险无法避免的市场基本规律相悖,应认定为无效条款。该保底条款应属委托理财合同的基础条款或核心条款,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双方各自应对损失承担的责任,应该按照双方的过错进行承担。巫女士应当知晓资本市场存在风险,仍然与汪先生签订带有保底条款的合同,汪先生明知资本市场存在风险仍然以保底条款诱惑巫女士委托其理财,并且在双方约定的清仓线即本金15%损失时并未及时清仓止损,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一审法院酌定对于巫女士本金的损失,巫女士承担30%责任,汪先生承担70%责任。汪先生应向巫女士赔偿损失12.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汪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委托人未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广州中院认为,从权利义务对等性的角度来看,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委托理财的收益按照三七分成的比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即所获收益越高,受托人汪先生获得的收益也越高。可见汪先生受托理财的对价并非像一般的委托合同那样收取一定的报酬,而是可以在不承担任何成本的情况下借助巫女士的资金获取投资收益。由该约定可知,汪先生接受承担全部损失与其使用巫女士资金进行投资收益之间具有对价关系。从合同主体缔约地位的平等性角度分析,汪先生长期从事股票证券交易,具备专业的投资理财经验和知识,对投资风险具有一定的预判能力。
综上所述,双方通过合意形成的保底条款,将利益和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具有均衡性,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应认定为有效条款,涉案《股票账户托管协议》《补充协议》亦为有效。
一审法院认定相应协议无效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基于相关协议有效,巫女士有权要求汪先生承担股票本金损失及利息。一审法院判令汪先生向巫女士赔偿损失12.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巫女士并未对此提出上诉,该院依法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于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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