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后出车祸身亡 同行两人担责赔偿

广州日报 2020-11-16 03:42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李雪)闲暇时间,约上三五知己吃饭喝酒,这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但要注意,吃饭喝酒也得“把好关”,如果酿成大祸,那作为组织者和同饮者,很有可能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在广州市黄埔区,五个年轻人一起聚餐饮酒,其中一人酒后驾驶摩托车失控倒地后身亡。究竟谁要为这起不幸事故承担责任?一同聚餐的其他四人是否都要赔偿?近日,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有了判决结果。

聚餐后一人车祸身亡

2019年12月23日18时30分许,小彬与三名被告小波、小贤、小森及小贤的妻子小钟共五人在广州市黄埔区某市场附近某鱼生馆吃饭。

小森在该饭馆工作,此前并不认识小彬。吃饭期间,小彬与小波、小贤、小森均有饮酒。

小贤在接受交警询问时表示:“晚饭后,我告诉大家在新田村朋友小恩的烧鸡档处还订了消夜,于是大家又一起出发去新田村继续吃夜宵。”至当日20时30分许,小彬等五人在晚饭结束后前往小恩经营的烧鸡档继续吃夜宵,小彬与小森、小贤均喝了两支750毫升装的啤酒。

小波于当日23时许将其摩托车钥匙放在桌面后,搭乘小森的两轮摩托车先行离开烧鸡档;小贤在小波离开后约半小时即结账,并搭乘小钟驾驶的小轿车离开;小彬最后驾驶小波留下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离开档口。

23时56分,小彬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失控倒地受伤,被送医抢救后,因伤势过重于12月27日死亡。

广州市公交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以下简称黄埔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彬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车主及聚餐组织者应担责

黄埔区法院一审后判决被告小波赔偿155994.65元;被告小贤赔偿51998.22元;此外,被告小森补偿1500元。

宣判后,小波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经办法官黄埔区法院一级法官张惠滨指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责任主体以及各主体的过错比例。

首先,小波作为肇事摩托车的所有人,对摩托车具有管理义务。为此,小波在明知小彬饮酒的情况下将摩托车借给小彬,存在过错,依法应就小彬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小贤邀请小彬等人消夜并结账,是聚餐的组织者,对聚会参与者负有提醒、劝阻、通知、扶助、照顾等责任。

第三,小森在聚餐前与小彬并不认识,他仅是临时起意参与聚会,并非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对其他参与者不负有提醒、照顾、劝阻、扶助等责任。但考虑到小森愿意基于人道主义补偿1500元,法院予以认可。

第四,小彬作为晚餐的组织者,在晚餐时已大量饮酒,在消夜时仍继续饮酒,应对自身醉酒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小彬、小波、小贤以及小森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小彬应对其死亡的后果承担80%的过错责任,小波承担15%的过错责任,小贤承担5%的过错责任,小森不需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未提供法律依据以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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