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双方真实的共同意思,是有效协议 《分手协议》要执行 法院判女方赔50万元
新快报讯记者何生廷通讯员云法宣报道情侣在恋爱期间共同经营的公司,分手后是否可以主张分割?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则案件,女方在签订《分手协议》后,未履行被男方索赔50万元。法院最终支持了男方的这一主张。
赖先生、顾小姐在2006年通过网络认识并成为情侣,2008年初双方共同生育非婚生子,此后两人还一起经营服装生意。
2015年5月30日,赖先生、顾女士因感情破裂签订《分手协议》,约定两人因性格不合所以分手,儿子归顾女士抚养,其二人所经营的乾某公司以及盈利、债务、奔驰车均由赖先生接手。事后,顾女士既不转让公司股份,也不配合过户奔驰车,导致赖先生事实上无法取得汽车所有权及公司经营权。
赖先生认为,无论是顾女士拒不履行《分手协议》,还是分得的共同财产有瑕疵,都客观上导致了其分得的财产远少于对方,其有权要求重新分割同居共同财产或要求顾女士承担损失,故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要求顾女士支付损失50万元。
在一审时,白云法院认定《分手协议》为有效协议,但其中涉及乾某公司的条款为无效条款,依法对双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乾某公司的资产价值及《分手协议》的履行情况,白云法院判决顾女士向赖先生支付50万元。
一审宣判后,顾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在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基础上,认为从《分手协议》的签订背景及约定内容分析,赖先生请求顾女士赔偿其50万元并不违反公平原则。虽然《分手协议》中关于乾某公司的条款依法被认定为无效,但上述约定仍是赖先生、顾女士真实的共同意思,体现了顾女士愿意向赖先生让渡其关于乾某公司相关权益的意思表示,与赖先生是否参与乾某公司的经营并无关联。
为此,广州中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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