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抱走孩子 生母索赔三十万 法院认为生母享有教育、抚养、保护孩子的权利 判生父及其妻子赔偿6万元
原本以为遇到了“真命天子”,没想到却是个已婚男,女方发现真相时已身怀六甲,更令她崩溃的是,孩子刚出生就被男方带走,十年来杳无音信。一怒之下,女方将男方及其妻子告上法院。日前,这起案件有了判决结果,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认定女方的亲权遭受侵害,判决男方及其妻子共同赔偿6万元。
据介绍,即将于明年实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共同亲权原则,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亲权,行使亲权必须由父母共同行使。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因涉及隐私,报道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当事人:网上遇到“真命天子”
怀孕后发现男友是已婚男
据林红回忆,在2008年五一假期,她的QQ突然收到好友添加申请,一名自称“张义”的男子申请加她为好友。互加为好友后,两人频繁通过网络交流,慢慢地,林红被“张义”风趣幽默的谈吐打动,双方见面后不久便确定了恋爱关系。交往一段时间后,林红发觉自己怀孕了,但“张义”的反常表现却让她心生怀疑。
“你是不是有事瞒着我?是不是不想和我结婚?”在林红的一再逼问下,“张义”直接向林红坦白了自己早有家室。
崩溃万分的林红无法接受这个事实,自己原以为遇到了“真命天子”,却没曾想这个男人从一开始就在欺骗自己。2009年8月底,林红在广州一家医院产下了女儿。3日后,林红出院,但孩子因黄疸偏高需要继续住院。当天,“张义”提出将女儿转到他单位附近医院治疗,林红答应了。但她万万没想到,“张义”带走女儿一去不回,没再让林红见上女儿一面。
无奈之下,林红将“张义”告上法院,认为女儿应由她抚养。不料,在准备起诉材料时,林红发现“张义”这个名字是假的。林红委托律师帮忙查证,最终找到了男方真实身份信息,原来“张义”真名叫张伟,广州人,比她年长7岁。
2010年9月,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林红的诉求,判决孩子抚养权归林红所有,张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但判决生效后,张伟迟迟不履行,林红只好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不知张伟身在何处,法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
女方苦寻骨血多年找到后男方依旧拒不归还
据林红介绍,这么多年她一直没有放弃过寻找自己的女儿。直至2019年初,她终于找到了张伟的下落。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伟拖欠多年的抚养费,男方发现银行账号被法院冻结后,主动现身前来法院。找到张伟后,林红要求他履行法院判决归还孩子,但张伟及其妻子仍不肯告诉林红孩子的信息。
林红愤而将张伟及其妻子告上法院。林红在起诉书中写道:张伟故意欺骗隐瞒已婚事实与她发生关系,导致她未婚先孕,并且坐月子的时候,她为了找回孩子四处奔走,至今仍要忍受骨肉分离之痛,这一切均是因为张伟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造成。而张伟妻子杨桃因为不孕不育,与张伟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两人都应对她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判决两人共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我们只是发生了一夜情,林红为此怀孕并生下孩子,但这并没有造成她身体、精神方面的人身损害。”张伟声称自己没有过错,林红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况且在孩子出生前后,他也向林红支付了将近12万元,这些钱款足够赔偿她的损失,法院应驳回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至于为何迟迟不履行法院判决?张伟称,2010年有看到张贴在他住所的执行通知书,本想履行判决,但林红在电话中表示没有能力抚养小孩,所以孩子从出生起一直由他抚养。
张伟妻子杨桃则称,这件事与她无关,即使存在侵权相关行为,也是丈夫单方造成,她不存在任何责任。经查明,杨桃和张伟早在1999年6月就已结婚,婚后她因身体情况一直未生育,得知丈夫生育了一个女儿后,她同意收养这个孩子。
法院判夫妻二人赔偿林红精神损失6万元
越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林红作为一个母亲,本应该享受教育、抚养、保护好自己的女儿的权利,却因为张伟拒不履行判决结果而被完全剥夺。
孩子和父母相处的时光,决定了他们之间的关系,而至今林红与女儿已经将近十年未见,女儿对于其亲生母亲完全陌生。十年间母女感情的缺失,是不可挽回、无法弥补的,张伟拒绝履行判决结果,明知如此会侵害林红亲权,但依然违反生效判决的强制内容,属于故意。最终,法院判决张伟及杨桃赔偿林红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民法典小课堂
明确共同亲权原则
亲权,作为身份权的一种,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据广东领前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奕介绍,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二条,确立了亲属之间的身份权,即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明确了共同亲权原则,共同亲权原则是亲权的基本规则,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亲权,行使亲权须由父母共同行使,即使离婚后父母一方不能直接行使亲权,也仍然享有亲权,仍然由父母共同行使亲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表达了共同亲权原则的基本要求。此外,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了共同亲权原则,确立了具体规则,即“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法院指出,由于张伟未履行生效判决将抚养权交予林红,导致林红对其未成年女儿的抚养、管教、保护的亲权遭受完全剥夺。而杨桃作为张伟的配偶,默许丈夫不履行生效判决隐藏孩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为此应与张伟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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