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没收南区万宜石场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决定
李丽娜:
由你经营的中山市南区万宜石场(采矿许可证:C4420002009057120020988号)已于2010年12月到期,按规定采矿权人应履行对矿区范围进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我局已多次通知督促你在限期内全面完成矿区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但截止当前仍未见该矿山治理复绿。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以及《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如下:将依法没收你缴存的保证金740.87万元及产生的利息,并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完成该项复绿工作,所需费用从你缴存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中支付,如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支付所需治理费用,将责令你限期补足。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中山市司法局一楼)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2号)。
特此通知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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