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落下跳楼轻生者 业主索赔百万 “房屋价值贬损”无法评估,法院审理不予支持此项赔偿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一名男子从21楼的家中跳下坠亡,落在了楼下别人家的平台上。楼下业主称,财物受了损失,精神受了刺激,房价也大幅贬损,于是诉至法院索赔115万元。这一诉求能获支持吗?近日,广州两级法院审理了该案。
男子跳楼掉在别人家平台
肖女士家住越秀区某栋房屋的六楼。六楼有个平台,肖女士说,经过装修,她把平台作为休闲小花园,搭建了遮雨棚并放置了洗衣机等家电。
2018年3月11日中午,一名中年男子突然从楼上掉下死亡,正好落在六楼平台。后据警方调查,死者家住21楼,患有抑郁症。有人不幸坠楼死亡,令人扼腕。但肖女士也遭受了损失,她称,平台的雨棚、洗衣机及其他设施等被砸坏不能使用,为此,她花费了5万多元进行装修等。
肖女士诉至法院,索赔115万元。肖女士说,其中5万元是装修费用。同时,索赔精神抚慰金10万元。此外,不幸事件对其房屋价值一定会造成极大的贬损,“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就此索赔100万元。
房屋价值贬损无法评估
案件一审期间,肖女士向法院申请对涉案房屋因死者坠楼造成的价值贬损的损失进行评估。2018年8月,法院通过摇珠方式确定了一家评估机构,但该评估机构回函称,考虑到评估该项目的价值贬损案例无法采集,无法对该市场价值贬损出具报告,特向法院申请退回该项委托。
同年8月底,法院又通过摇珠方式确定了一家评估机构,但对方又发出了《退件函》称,该司无法履行基本的评估程序。同年11月,法院又摇珠确定一家评估机构,对方回函称,经研究,鉴于因坠楼事件并没有直接对房屋造成损害,而且坠楼人并没有坠进房屋之内,同时在市场上难以找相同类型案件进行比对评估。因此本项委托无法进行评估
法院判决赔偿4万元财产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肖女士主张的装修及电器损失5万元,因肖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项损失的具体金额,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对肖女士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上述堕楼事故即使造成了损失,其范围亦仅限于财产损失,故肖女士该项请求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被债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对肖女士主张的因堕楼事故导致涉案房屋的价值贬损,在目前未能确定该项损失是否已经实际发生及具体贬损金额的情况下,肖女士该请求的事实依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请。
肖女士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广州中院审理认为,二审中肖女士提交了相关发票,法院认为,虽不足以证明受损的具体金额,但从公平合理出发,法院酌定应赔偿财产损失4万元。广州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精神抚慰金及涉案房屋价值贬损的处理,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二审改判,死者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向肖女士赔偿4万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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