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增城区食药监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增城区永宁街某小吃店采购的“河粉”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被检“河粉”的某食品添加剂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小吃店的行为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的行为。鉴于当事人采购的“河粉”量较少,情节较轻,原增城区食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小吃店从轻处以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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