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 工资如何计算
企业与法
□本报记者袁辉简锦仪
【案情回放】
甲某于2017年4月6日入职乙公司处,工作地点在乙公司向丙公司租赁的厂房内(广州市南沙区),月平均工资是2500元。乙公司没有与甲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甲某购买社保。2017年7月10日10时许,甲某在组装车间操作半自动打端子时,因端子夹在模具里,取出时导致右眼受伤。经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诊断:“1、右眼眼球穿通伤;2、右眼角膜穿通伤;3、右眼虹膜根部离断”。2017年12月7日,因乙公司从丙公司撤场,并决定不再经营,乙公司与甲某的劳动关系解除。
2018年9月27日,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甲某上述受伤系工伤。2018年11月22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甲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甲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医疗费等工伤待遇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6万余元。请问甲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如果支持,应该如何计算?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林欢挺实习律师,两位认为本案的工伤待遇应当得到支持,关键是工伤待遇中的本人工资如何计算。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工伤十级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能力鉴定费: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8条第(九)项。事实依据:支付鉴定费的票据。2.医疗费: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8条第(一)项。事实依据:病例资料、支付医疗费的票据。3.辅助器具费: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8条第(四)项。事实依据:医嘱记录、购买辅助器具的票据。4.停工留薪期工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事实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证明。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64条。事实依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情况。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本人工资)。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本人工资):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35条。事实依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所指的本人工资是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指的本人工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两个工资计算时间不同,因此数额可能不同。
另外,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此处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指的是受伤时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公布的平均工资,而不是对应年度的平均工资。例如本案中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是2017年12月7日,广州市已经公布了2016年的月平均工资是7425元,因此以7425*60%作为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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