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 校园小卖部再见

番禺日报 2019-03-18 08:12

本报讯(记者简锦仪通讯员陈晓玲)近年来,不少家长和教师反映校内小卖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三无”食品影响学生身心健康,食品包装袋污染学校环境,不利于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养成,同时也给学校管理工作带来难度。日前,由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明确指出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该规定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对此规定,家长支持声一片。“经常用零花钱在学校小卖部买那些辣条吃,叫她不要吃也不听,而且小孩都初中了也不好说太多,怕她更反叛,现在关闭小卖部可好了!”李女士说道。

前段时间,有媒体报道,一名小伙子因吃了类似校园小卖部那种辣条后,突然感觉到“烧胃”。后来经医院诊断,小伙子的整个胃部满布大片状糜烂和出血病变,为急性胃黏膜病变,损伤程度较重。据悉,“辣条”的主要原料是面粉和豆皮,主要成分是淀粉和蛋白质。市面上销售的不正规辣条,着色剂滥用,甜蜜素、糖精钠、山梨酸及钾盐等添加剂也超标严重,所谓的“好吃”“上瘾”,只是味精、色素和食品添加剂在起作用。

“作为家长我十分赞同关闭小卖部”,黄先生表示孩子都喜欢吃零食,经常在学校买来吃这种习惯不好。

记者走访区内多所学校,发现大部分幼儿园、小学内是没有设置小卖部的,而在中学,小卖部却是比较常见。

番禺区某中学一位老师介绍道,他们学校的小卖部已经开了有五六年,每到课间、放学的时候,小卖部总是围着很多学生。从学生的角度来说,这小卖部确实方便,至少在早上赶着回学校,没来得及吃早餐,又或者上课累了,可以来补充一下“能量”。而这次学校小卖部被要求关闭,学校领导班子第一时间要求该小卖部停办,并且要求小卖部负责人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处理。

根据最新《规定》,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等“三高”食品。

《规定》还明确,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对于超重、肥胖的孩子多这一现状,《规定》指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在食堂管理方面,《规定》要求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此外,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对于学校食堂采购的食品,《规定》也有明确要求,即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

对危害学校食品安全的各类行为,《规定》也列出了详细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方式。情节严重的相关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将面临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和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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