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不断完善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增强民营企业家安全感 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增强 企业家干事创业更有信心

羊城晚报 2019-03-12 13:35

去年12月17日,广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广州法院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暨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法治观察

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谢欣欣 林锐君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掷地有声。

近年来,为保障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不断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给企业打上产权司法保护“强心针”。近日,该院开展了关于加强产权保护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调研,在调研中对近年来广州法院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成功实践进行了总结,重申了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原则。

广州中院副院长姜耀庭表示,未来将不断完善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为促进广州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1

严格遵循疑罪从无,保护当事人利益

调研报告显示,2018年1至10月,广州中院审结一、二审侵犯财产罪案件共499件752人;审结一、二审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共66件152人,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31件80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3件32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3件9人,侵犯著作权罪1件1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8件30人,有力打击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审结一、二审侵犯国有、集体资产犯罪案件共28件33人,其中贪污罪案件22件23人,挪用公款罪案件1件1人,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件5件9人,依法惩治了侵吞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行为。

与此同时,法院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和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依法公正处理。2010年至2018年10月,广州中院共宣判涉产权类案件共24件25名被告人无罪。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处理。

在广州某贸易公司、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中,被告单位广州某贸易公司及其主管人员徐某利用广州某贸易公司作为进出口公司可以申请退税的资质,为他人提供挂靠服务,在不见客户、不见货物、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挂靠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行报关从事出口业务,并持挂靠人提供的发票申请退税,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但并无证据证实广州某贸易公司主观上明知挂靠人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不能排除其确系被挂靠人蒙蔽的合理怀疑,广州中院判决广州某贸易公司和徐某无罪。

2

严格区分个人与法人,保护企业家财产安全

姜耀庭介绍,广州中院结合各个时期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政策,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妥善处理涉产权和民营经济保护的各类案件,推动完善产权和民营经济保护制度。

据介绍,广州中院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的界限,不将对企业判处罚金和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相混淆。在广州中院审结的被告单位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单位行贿案中,法院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没有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刑,体现了严格区分个人责任和企业责任、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

“对于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涉及企业和投资人犯罪案件,充分考量和甄别行为主体、对象、程序等反映案件事实的各要素,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证据不足的,不以犯罪来处理,有效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广州中院研究室负责人谢平说。

在广州中院审结的谢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中,谢某某曾是英国多米诺公司的工程师,后出来自立门户创办杜高公司生产喷码机兼容配件。因多米诺公司举报,谢某某与高管、员工等人被指控假冒商标。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谢某某等人不服上诉,该案被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再次作出有罪判决, 谢某某等再次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打印机和多米诺公司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不是同一种商品,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改判谢某某等人无罪。

此外,谢平介绍,法院坚持依法纠错原则,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犯罪的申诉案件,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

3

妥善审理民企民商事案,平等保护各类产权

蔡达标与真功夫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曾引起不少关注——蔡达标作为公司投资人,多次向真功夫公司发函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未得到公司支持引发诉讼。广州中院终审判决对蔡达标的诉讼请求进行详细论述和甄别,最终支持蔡达标的部分诉讼请求。广州中院商事庭负责人谢欣欣表示,该案是广州中院依法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规范公司治理方面的典型案例,对规范公司治理、保护产权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姜耀庭表示,妥善审理涉民营经济民商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是广州法院践行的原则。一直以来,广州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原则,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以及知识产权等各种无形财产权,着力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为民营企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

据统计,2018年以来,广州中院共审结涉港澳台和涉外民商事案件879件,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既保护了物权、债权、股权,也保护了知识产权等各种无形财产权。通过民事、行政等各种审判活动,依法明确产权归属。2016年以来,广州法院共审结物权类案件11781件,合同等债权类案件306988件,股权类案件7279件,知识产权案件29908件。

此外,对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股权代持企业,广州法院在认真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所有权,防止非法侵占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法院依法慎重决定是否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民事审判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生产经营性动产,尽可能使用“活封”,不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

增城区法院审理的清远某房地产公司财产保全案较为典型——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变更保全措施,解除对超标的额查封部分房产的查封,兼顾了双方当事人权益,保障了债务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案例

妥善解决产权纠纷

出资人被判“不是股东”

广州某配件公司原是集体企业,肖某某等职工所持集体股各占公司股本的1%。1999年,广州某配件公司转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肖某某向该公司提出查阅股东会议记录等要求,被公司拒绝,肖某某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并查阅复制广州某配件公司账册、会议记录等资料。

广州市从化区法院一审认为,因肖某某的股份已由广州某配件公司工会委员会代为持股,广州某配件公司工商登记备案及公司章程中均记载广州某配件公司工会委员会为股东,因此肖某某的身份应认定为公司实际出资人,并非公司股东,无权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账册等资料。广州中院对该判决予以维持。

“本案是典型的股权代持情况下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并行使股东权利的案件。出资人虽已实际出资但未在形式上或实质上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应认定其未取得股东资格,不享有股东权利。本案虽驳回了肖某某基于股东资格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宣判后向其依法释明,实际出资人可基于合同关系向委托代持人主张权利义务,为其指明了出路,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诉。”广州中院商事庭负责人谢欣欣说。

据了解,因本案对同类型案件的处理具有开创性指导意义,妥善解决了产权争议纠纷,获选2017年广州法院十大商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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