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因探视受阻欲变更抚养权 孩子不同意法院不支持,法院:4类情形可变更抚养权

信息时报 2018-12-11 01:02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刘晓丽 何芷君) 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探视问题未得到保障可否变更抚养权?今天的案例为您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女方称探视被阻碍,要求变更抚养权

黄女士和方先生于1996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02年2月2日生育儿子小方。后因双方感情破裂,2013年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婚生儿子小方由方先生携带抚养,黄女士无须支付抚养费。黄女士于2017年向法院提起探望权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黄女士可在不影响儿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每周探视儿子一次,每次一天。

但黄女士认为离婚后,方先生无缘无故一直阻碍其探视儿子,导致其与儿子的关系变得微妙、生分、疏离,严重损害了儿子和黄女士的身心健康。为修复黄女士与儿子小方的母子感情、亲情、重塑儿子心中关于母亲、家庭的认知和价值观,保障儿子的身心健康,2018年1月,黄女士向越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小方由其携带抚养。

孩子不同意,法院驳回女方诉请

方先生表示不同意变更对小方的抚养权。并提出小方和黄女士缺少交流,其还一直鼓励孩子要和母亲沟通,并未阻挠探视。此外,因方先生的抚养能力并未发生重大变化,突然变更抚养权会对小方的生活、学习造成不利影响。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征询了小方的意见,小方表示爸爸也有劝其去见妈妈,其不同意跟妈妈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考虑。依据法律规定,变更抚养权必须具备法定事由。黄女士和方先生离婚后,小方一直由方先生携带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在没有证据证明方先生经济、生活上有重大情势变更,小方本人亦不同意与黄女士共同生活的情况下,黄女士主张变更儿子小方由其抚养的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驳回了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4类情形可变更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父母在离婚时需要确定好子女的抚养问题,由一方直接携带抚养子女。若发现对方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确有不利影响,可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但一般要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其他重要原因。对于行使探视权过程中存在小矛盾的情况,法院一般对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持谨慎态度。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双方的关心爱护,在不影响孩子日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有利于双方培养亲情,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黄女士之所以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是基于其对儿子小方的探视未能得到保障,对此,黄女士可以通过探望权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黄女士经指引已另案通过探望权诉讼与方先生就小方的探视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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