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7年来因狗而生的裁判文书,记者有所发现 同是因狗致伤 为何判法不一

羊城晚报 2018-11-27 13:22

抵制不文明 养犬行为

羊城晚报记者 宋昀潇 实习生 白洁

羊城晚报记者曾梳理出2011年至2018年7年间广州市各级法院审理并公开的因不文明养犬导致生命安全和财产受损案件的判决书,近日记者重走这些案件发生地,发现不拴狗绳的现象依旧。

根据裁判文书网,广州市海珠区南箕路邓岗小区曾发生过无牵绳的大型犬只致人伤残案。记者近日所见,该小区楼龄较久,内设绿化带,虽已是傍晚,但并未见到有遛狗人。

“小区内工作日遛狗者少,每天下楼买菜最多看到一两条狗路过,周六日晚饭后遛狗者多达15人左右。”一名40岁左右的小区住户向记者介绍。有多名住户表示小区存在狗主不拴绳的现象,“我曾经询问狗主为何不拴绳,他们说小区面积大、人少,就算不拴绳也不会发生意外”。

在已办结的案件中,同是因狗致人伤残,有赔偿金额高至27万多元的个案,也有赔偿金额为几千元的。为何会如此?

记者咨询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俊,他告诉记者,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判决并不以狗的品种、有无狗牌等情节而定,而是以案件当中狗的饲养人或者所有人是否有过错,过错的大小程度和造成伤者的损失而确定。高达27万多元的赔偿,主要是受害人刘某因受伤较严重,需要接受各种治疗。因此,赔偿金额大小因案件侵权人的侵权程度不同而不同。

11起案件中,甚至有当事双方因狗大打出手而面临牢狱之灾。2014年6月与2017年5月就分别发生了男子互殴案件,前者狗主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缓期1年;后者狗主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

杨俊特意指出刑事案件的判决,不以案件起因作为定罪量刑的决定因素。像是2014年,戴某与陆某发生斗殴双双受伤,戴某被行政拘留,陆某被刑事判刑,这样处理的法律根据是:根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涉案双方均具有伤害故意,戴的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但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因此,被处以行政处罚。而陆某则实施了伤害行为,其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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