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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刑外刑”伤了“改过心”,有代表建议 应增设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信息时报 2021-03-24 21:10

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 “一失足成千古恨。”犯罪受罚理所应当,然而,在刑罚之外,却可能有另一种“隐形惩罚”伴随着犯错者一生,社会、职场的歧视可能让他们抬不起头,一辈子打上“罪犯”的烙印。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关注到这一问题,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将提交相关议案,建议增设成年人犯轻罪之前科消灭制度,让这些人重新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群众来信称重新做人太难

“出来以后我想重新做人,希望社会不抛弃我。”“电子厂、外卖、快递、保安、出租车等,都以有前科为由拒绝录用。”“现在担心前科影响孩子以后的上学和就业。”“真的想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却不知道法外还有刑外刑。”“我不为我的危险驾驶罪做任何辩解。”“自己的罪行本来应该自己承担,现在(可能)牵连子女。”

近来,肖胜方收到了不少群众来信,他们有的因为在网上发布不当信息被判缓刑,有的因为醉驾被判了缓刑,受到刑事处罚后,他们决心痛改前非,却在家庭、工作等方面遭遇连连打击,直言重新做人太难。这引起了肖胜方的关注。

前科报告制度弊端显现

“为预防犯罪,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肖胜方说,前科报告制度在设立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增强犯罪惩罚的力度,起到预防犯罪发生的效果。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刑法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大幅度扩张了打击轻罪的范围,而在前科报告制度下,任何犯罪人均受制于该制度,即使该犯罪人所犯罪行系过失犯罪,或主观恶意不大的轻罪。久而久之,前科报告制度下的弊端愈发明显。

如犯罪人如实报告了自己的前科记录,囿于传统观念对曾经犯罪的人普遍存在就业歧视,则其在求职时又往往面临就业困难,继而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以致引发更多社会矛盾。在前科报告制度下,即使犯罪人所犯罪行显著轻微,其亲属报考国家公务员、航空从业人等特殊岗位时,也会因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而受限。

比如以醉驾为主体的危险驾驶罪已成为全国法院2020年上半年审理最多的刑事案件。即使相关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行为本身也未造成具体的社会危害,但此类轻罪犯及其亲属仍然可能将因前科报告制度而遭受就业歧视及生活中其他限制。

消灭轻罪前科利于社会发展

“鉴于我国犯罪类型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轻罪比例上升、重罪比例下降,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有必要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肖胜方说,消灭轻罪犯罪前科,从具有犯罪前科的主体来看,意味着抹除其最“丢人现眼”的烙印,让具有轻罪犯罪前科的人能够像普通人一样选择自己理想的职业,享受大众平等的待遇,重新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如果轻罪犯罪前科能被消灭,则意味着这些人回归社会后不会再被社会孤立、抛弃,他们不会再因为具有犯罪前科而找不到工作,受到歧视。”肖胜方认为,这类人群会将犯罪前科的消灭视为社会给他们的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绝大多数人都会抱着感激之心来回馈社会,而不是报复社会,这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也十分有利。

他建议,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在我国刑法第一百条增设成年人犯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规定,建议将“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的人,除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四类犯罪外,被判处六个月以下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刑罚或被宣告缓刑的,在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一年后,可以消灭犯罪前科记录”作为该条文的第三款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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