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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法 对买卖有重大影响的宣传当视为要约,违反须担责任

新快报 2019-04-29 13:36

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杨晓栋律师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购房者能够针对开发商关于“名校”的宣传表述进行举证,并且能够提供销售人员明示、暗示“配套小学为华阳小学”的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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