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犬需明确监管主体
近日,《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修订通过,其中对动物饲养管理责任作出专款规定,如仅导盲犬等工作犬可以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外出时必须携带免疫证明或标牌,应由成年人牵引并加戴口嚼或嘴套等。
养犬虽是个人行为和爱好,但不应侵害社会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近年来,一些不文明养犬行为不断引起人们关注,这些不文明行为大多与遛狗不拴狗绳有关。虽然各地的养犬管理条例都对“遛狗要由成年人牵引、携犬外出需携带免疫证明”等做出明确规定,但仍有一些人很难做到。这既与一部分养犬人素质不高有关,也与相关条例在操作层面缺乏执行力有关。比如,在实际工作中,犬类管理存在警力不足,处理违规养犬行为取证难、处罚难等问题。此外,犬类管理涉及工商、城市综合管理、卫生、动物防疫和公安等多个部门,相关部门之间职责不清,依法行政难度大。
因此,要敦促养犬人养成文明养犬的习惯,需要让相关条例更具操作性和执法力。一方面,针对管理难的问题,不妨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大多数养犬、遛狗行为都发生在小区内,对此可以充分利用物业管理、业主联合自治的力量,发挥有效的监督管理作用。另一方面,要明确养犬主管部门,强化责任主体的管理职责,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执法机制,严罚不文明养犬行为,这样才能保证管理条例的威慑力。(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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