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务员 个人不再缴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据南方都市报消息从4月1日起,广东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官网获悉,该厅发布通知,明确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个人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费。如不参保,一旦职工发生工伤,由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在新旧政策衔接方面,按照就高原则落实其待遇。
公务员本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通知,广东省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下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纳入统筹管理后如何缴费?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其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等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该单位的部门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值得关注的是,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新旧政策衔接按就高原则落实待遇
纳入后相关待遇如何?通知称,用人单位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领取工资的,暂不享受伤残津贴,如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月平均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享受伤残津贴,如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调离机关、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等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其离开前所在的最后一个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新旧政策衔接上,通知明确,工伤职工或者原公伤人员同时符合其他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对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其他公伤保障待遇项目相同的,按照就高原则落实其待遇。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相同的公伤保障待遇项目标准的,由公伤保障渠道继续予以解决。
省人社厅表示,在该通知下发前已将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时完善相应办法;其他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确定实施时间(原则上应在今年6月1日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自今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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