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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自签收商品次日起算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昨起施行

惠州日报 2017-03-16 08:44

快递员上门给网购的顾客送包裹。本报记者钟畅新 摄

本报讯 (记者傅晨雨 谭 琳)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昨日起施行。《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 “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明确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退货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买家和卖家的权益责任都更加明确。

规定

7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办法》明确,经营者通过电视、电话、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均满足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商品完好性是商品退换货中争论的焦点。《办法》对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进行了界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邹朝贵律师说,作为消费者应事先了解退货的商品范围,分清哪些商品可以适用“网购后悔权”,以便慎重选择网购商品,更好行使权利。《办法》规定,4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包括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办法》还列举了3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办法》对“网购后悔权”行使期限也有补充规定: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未拆吊牌、商标完好、未洗涤或修改、相关配件齐全就可以了。”真维斯网销部门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以前在退换货过程中与顾客存在异议的情况,现在全部写进《办法》,减少了他们的工作量。

从事食品类销售的电商卖家春苗告诉记者,她在网上售卖家乡美食特产4年多了,有的东西客人吃过以后还要求退货,这种情况很难处理。《办法》出台后,她可以名正言顺拒绝不合理的退货要求了。

市民辰辰是一名网购达人,她告诉记者,现在很多商家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碰到码数不对、颜色不合适或收到货后不喜欢都可以退货,一般退货后三五天就能拿回货款。

提醒

收到商品时切记先验货再签收

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提醒消费者,要特别谨慎选择搜索引擎上的未经过认证的网站链接,避免进入不法网站;在付款时应尽量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介付款(如支付宝)或货到验货后付款。

“聊天记录最好在交易最终完成后再清理。”该负责人表示,要注意保留与商家的聊天记录、订购页面截图、交易成功记录以及网购发票等交易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维权证据。收到商品时切记先验货再签收,看清商品是否被损坏、网购食品是否已过保质期。

邹朝贵律师认为,对于商家利用强势地位侵犯消费者该权利的,消费者可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对违法网络经营者进行查处,相关处罚信息将计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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