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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认定 律师解惑

惠州日报 2017-01-04 12:51

律师:

前几年我和两个朋友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约定,每人认缴500万元,分期出资。今年9月,我将我的股权份额全部转让给我的一个同学,股权转让是经过其他两个股东同意的。由于大家都比较忙,相关资料全部做好了,就差送到工商局做股权变更登记的工作。转让股权之前,我已经出资300多万元,其他两个股东出资情况也差不多。股权转让之后,我的同学没有继续出资,但已经参与公司的管理工作了,我则全面退出公司。最近公司业务发展,拿下一个项目,需要追加投资款,其他两个股东均按时履行了出资义务。现在,公司多次催促我和我的同学出资,否则解除我们的股东资格。请问:我已经转让了全部份额的股权了,未足额出资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呀?

读者:赵先生

赵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由于未足额出资的股权转让后,原始股东和受让人均有出资义务。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如洪 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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