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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实际困难可申请哺乳假休至婴儿1周岁 律师解惑

惠州日报 2017-02-18 10:25

律师:

您好!我怀孕8个多月了,马上就要生产了,听说根据新的规定哺乳期最多可以休200多天。可是我老公是军人,长期在部队,不能照顾我和孩子。家婆已经过世,妈妈也在老家给我哥哥带小孩,我哥哥的小孩只比我的小孩大一点点,出生才半个月,妈妈实在无法分身。请问:法律有没有什么规定,能让我多休点哺乳假?读者:汪女士汪女士:

您好!

根据2016年9月29日公布施行的、最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该规定大幅延长生育奖励假期,从原来的30日延长至80日,女职工产假从原来的128天增至178天,如遇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还增加30天,达到208天。

再根据2016年11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假可休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本案中,您的情况确实有实际困难,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可以休满一年的哺乳假期。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如洪 孙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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