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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官不能不理旧账 律师解惑

惠州日报 2017-01-26 11:32

律师:

前几年,由于子女移民海外,我也跟着子女一起到海外生活,家里有一栋楼,原来是经营用房,后来一个在政府部门工作的朋友跟我讲,他们单位办公场所需要扩建,建议我可以将整栋楼房改造,出租给他们单位作为办公楼用。当时跟政府部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每3年租金按照4%的幅度递增,租赁期间10年。可是合同才履行了不到5年,他们单位领导换了,不同意原来的合同,也不同意租金递增的条款,很强势地跟我讲,要么维持原有租金,要么解除合同。请问:我们的合同对政府部门还有效吗?新官不理旧账合理吗?

读者:孙女士

孙女士: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因政府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等情形,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本案中,您与政府部门签订的租赁合同尚在履约期内,该合同对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遵守,合同不能因为新官上任就不认旧账。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如洪 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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