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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律师解惑

惠州日报 2016-12-20 13:41

律师:

我儿子今年上幼儿园小班,平时较淘气,有一次玩的时候,将同班一个小女孩的彩笔摔坏了。那个小女孩回家告诉了同在一个幼儿园读大班的哥哥。她哥哥在幼儿园活动时见到我儿子,动手打了我儿子。我儿子没受伤也就没有告诉老师,回来也没有告诉我们。可今天放学我去接儿子,发现他闷闷不乐的。在我的一再追问下,儿子才告诉我,是那个哥哥和他同学,趁我儿子去卫生间时动手打他,脱了裤子又打又掐,弄得我儿子好多血口子。请问:我儿子受伤了,我该向谁追责?幼儿园要承担什么责任?

读者:陈女士

陈女士: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您儿子受伤,主要责任应该由侵权人,即那几个打人孩子的父母来承担,幼儿园也有一定过错,应该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如洪 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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