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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情形有哪几种? 律师解惑

惠州日报 2017-01-14 12:14

律师

您好!前段时间,我实名举报了单位领导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立案了,但检察院却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请问:什么情况下会不起诉?

读者:王先生

王先生: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3类不起诉,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但无论是哪一种不起诉决定,都将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其法律效果都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认定。

1、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对那些其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酌定不起诉。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法的情形主要是指:(1)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当;(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7)被胁迫或者被诱骗参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3、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在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只能在经过补充侦查之后才能作出,但补充侦查的次数不是必需两次。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后来发现了新的证据从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诉。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如洪 孙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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