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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能同时适用 律师解惑

惠州日报 2016-11-12 14:36

律师:

我今年看中了一套二手学区房,准备买来给儿子读书用。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了先缴纳5万元定金,然后分3次付款。我们刚刚缴纳了第二笔房款,就发现该房产由于债务关系被法院查封并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我们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根本无法继续履行,我们买房的目的根本就不能实现。出卖人构成了严重违约,我们想追究他的责任,不知道是追究他的违约责任还是追究他的定金责任,还是两种责任出卖人都必须承担?请问:违约金与定金罚则能不能同时适用? 读者:王先生王先生

您好!定金具有履约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的适用,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原则。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和补偿性。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本案中,由于出卖人自己的债务问题,导致该拟出卖房产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您无法实现购房目的。合同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此时,二者均可以作为追究出卖人的法律责任的依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履约担保性质的定金和违约金的功能具有同一性、替代性,只能选择一项适用,不能同时适用。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如洪 孙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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