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劳动合同到期遭变相解雇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依法赔偿
羊城晚报讯记者谢颖、通讯员袁小燕报道:我国劳动法对于女职工有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怀孕期间遇到劳动合同自然到期,怀孕职工还能得到特殊保护吗?
覃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供职6年的工作刚到期,发现自己怀孕快四个月了,这时候公司通知续签劳动合同,却变更了工作地点,覃女士要求按原约定续签却遭到了辞退,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该案中,原告覃女士于2014年2月入职合某公司,担任业务跟单一职。双方最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本公司(东莞)、总公司(东莞)、外出客户公司”,该合同于2020年2月20日到期。2020年3月4日,东莞康华医院出具《出院记录》显示覃女士孕15周3天。2020年3月9日,合某公司通知覃女士续签劳动合同,所提供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固定期限,也约定工作地点为“广东东莞市、福建莆田市、客户公司所在的国内城市或国外城市等”。
按照规定,覃女士此次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工作地点应与原合同一致。合某公司提供的续签劳动合同擅自改变了原合同内容,故覃女士拒绝续签。2020年3月23日,合某公司以覃女士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经法院审理认为,无论双方是否就续签劳动合同一事协商一致,合某公司在覃女士孕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虽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合某公司应依法予以赔偿,支付违约金及原告产假工资。故判决被告东莞市合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覃女士支付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产假工资以及哺乳期工资总计112230元。
法官说法
“三期”期间劳动合同期满自动顺延
“三期”指的是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为了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女性劳动权利的保护,特别是针对女职工生理机能的变化,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给予特殊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自身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为防止用人单位变相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忽视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特别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如果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哺乳期届满,工资待遇按原劳动合同执行,劳动者照样可以享受到“三期”的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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