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3+1”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支持产业集群发展项目”实施细则(意见征求稿)
关于征求《东莞市“3+1”产业集群试点
培育专项资金“支持产业集群发展项目”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东莞市“3+1”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工信局起草《东莞市“3+1”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支持产业集群发展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优势传统产业核心区认定与资助,现征求公众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方式,于2021年3月31日前提交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注明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地址:东莞市鸿福西路68号塞纳城市嘉园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与规划科。
电话:22228165。
邮箱:5797178@qq.com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3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3+1”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工信〔2020〕293号),设立“支持产业集群发展项目”。为规范“支持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支持产业集群发展项目”对产业集群核心区给予资助。所需资金在东莞市“3+1”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产业集群核心区,是指经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同意作为优势传统产业集群培育试点的镇街(园区)。
第四条资金管理和使用,按照“核心做强、协同带动”的原则,以集聚资源、统筹布局、培育生态、做强主体、提高质量为目的,确保资金使用成效。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筹资金管理,确定资金预算、实施细则及资金使用计划。
第六条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统筹产业集群培育工作,选定产业集群核心区。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负责产业集群培育及资金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产业集群核心区遴选、资金扶持及跟踪管理等。
第八条产业集群核心区,负责资金的具体执行。包括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建立资金审批机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九条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目录、绩效目标等;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章产业集群核心区的选取
第十条核心区的选取产业范畴包括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和家具三大优势传统产业。
第十一条核心区总量控制。原则上每个产业选取2-3个核心区;核心区的总数不超过8个。
第十二条产业集群核心区的要求
(一)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在集群规模、企业总体数量、规上企业数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公共服务平台、产业链完整性等方面具备相对优势。
(二)高度重视产业集群培育工作。在推动集群发展方面有明确规划、清晰思路及具体工作方案。
(三)资源整合能力较强。能按一定比例配套市级资金。首期资金配套比例不低于1:1;第二期资金配套比例不低于1:0.5。能提供组织保障和政策保障。
第十三条产业集群核心区的选取
(一)组织申报。市工信局发布支持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申报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要求,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以镇街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名义报送。
(二)专家评选。市工信局组织专家组,根据镇街申报陈述情况与书面资料情况,结合指标体系,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价。根据综合情况,拟定建议名单交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讨论。
(三)名单公布。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以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名义公布产业集群核心区名单。
第十四条申报资料
(一)承诺函
(二)产业集群培育实施方案;
(三)资金使用方案;
(四)产业集群核心区评价指标佐证资料。
第四章资金用途、资助标准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资金用途
资金用于鼓励核心区聚焦产业集群培育发展相关的技术、融资、人才、市场、产业空间等各个维度,有机结合现行政策举措,制定具有本地产业特色的集群发展政策,以企业、项目、空间、服务、资源等为支撑,挖掘产业发展动能,优化集群生态,提升集群发展质量。具体包括:
(一)市级统筹部分。在“支持产业集群发展项目”总预算中安排600万元专项经费,由市工信局统筹用于全市针对该产业集群开展的调查、研究、规划等顶层设计工作、与集群促进机构合作以及各项产业集群发展促进工作。相关经费纳入市工信局预算管理,由市工信局据实列支。
(二)核心区具体使用。(1)直接对企资助。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立项资助、事后奖补、奖励、贴息、租金补贴等方式。可计提一定比例工作经费,用于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工作开展。(2)核心区专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提升集群整体形象的宣传投放、办展费用、产业空间打造、产业园区支持等。
第十六条核心区资助标准。每个产业集群核心区,市财政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七条资金拨付
第一阶段,经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的产业集群核心区,市财政先行给予1000万元资金,供核心区首年使用。市工信局拟定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后,将资金拨付产业集群核心区(不含市级统筹部分)。
第二阶段,市工信局于2022年,组织专家组对产业集群核心区2021年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报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同意。评价分值不低于总分60%的,确定后续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将资金拨付产业集群核心区。
第十八条产业集群核心区资金配套
为强化政策叠加效应,产业集群核心区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配套资金与市级资金应同步按比例进行支出。
第五章直接对企资助
第十九条资金分配比例
直接对企资助资金(含工作经费),应不低于市级资金与核心区配套资金总额的50%。
第二十条资助对象
(一)能够带动产业集群的龙头企业、领军企业、大型骨干企业、链主企业等集群核心企业;
(二)为集群主体提供技术支持、检验检测、成果转化、产品推广等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项目设置
项目具体设置由核心区确定。核心区根据集群特点,围绕重点企业培育、项目引进、提升设计研发水平、开展诊断探索发展路径、品牌培育、质量提升、渠道打造、市场开拓、人才引进、平台合作、延链强链补链、项目建设等方面,结合集群发展短板突破需求,设置部分重点项目,有针对性开展扶持。
第二十二条自动化改造、专精特新、龙头骨干企业增长奖励等市级统筹设立的项目,产业集群核心区不再重复设立。企业相关投入或事项获市级资金资助的,核心区不再通过本资金重复资助。
第二十三条资金工作经费
资金工作经费的计提,不超出直接对企资助总额的2%。包括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工作经费,其中:
(一)事前工作经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审计、验收等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在企业获得资助前开展资质性审核审查所发生的工作经费。
(二)事中事后工作经费主要包括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所发生的费用,属于企业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后,在后续监督管理工作中开展项目跟踪、中期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所发生的工作经费。
第六章核心区专项支出
第二十四条资金分配比例
核心区专项支出,应不高于市级资金与核心区配套资金总额的50%。
第二十五条支出内容
核心区专项支出,指核心区为提升集群发展质量,统筹开展的有关工作支出。包括:
(一)规划、方案制定。委托第三方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方案等,明确产业集群发展路径。
(二)支持产业空间打造。支持通过“工改工”等方式打造产业空间。支持产业较为集聚园区发展,提升产业园区服务水平,加强园区软硬件设施配套,创新园区运营管理模式,推动专业园区整合区内外资源,强化园区作为集群发展重要的载体作用。
(三)产业集群形象提升。支持核心区通过媒体宣传报道等打造更现代化的产业形象。加强产业集群、镇街名称等公共资源的商标保护,提高策划包装和市场化运作能力和水平,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高区域品牌的使用效率。通过承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展会、赛事,提升集群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引入有关平台机构资源。包括针对集群短板引入战略性合作伙伴,引入集群促进机构等。通过平台资源为企业提供发展规划、市场开拓、金融服务、合作交流、共性技术攻关等服务。搭建各类产业活动平台,促进行业的碰撞和交流,营造良好的产业集群发展生态环境。
(五)支持工业旅游等建设。建设产品展示馆、文化馆等品牌宣传载体等方面支出,工业旅游宣传等支出。
(六)核心区认为集群培育需开展的其他工作,具体内容由核心区定。
第七章保障机制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组织保障。产业集群核心区完善组织保障,建立资金审批机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并向市司法局、市工信局报备。
第二十七条资金管理。核心区参照市级资金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核心区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第二十八条资金监管。市工信局负责资金的日常监管,每季度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核心区每季度报送一次资金使用情况及集群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底,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资金支出延后至2023年底,期限内未能完成支出的市级资金,由市财政收回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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