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将有新规
□文、图 信息时报记者 叶虹
在2014年8月颁布实施的《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于今年8月到期。随着维修资金缴存规模的快速增长、使用范围和数量的逐步增加,为了更好地管理全市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东莞市住建局日前发布了《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东莞市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其中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
标准:住宅40元/平方米、非住宅50元/平方米
《办法》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委托在东莞市设立的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按物业地址设立分户账,对东莞市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一管理。
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其中:住宅40元/平方米、非住宅50元/平方米。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其首期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负责交存。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时本市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7层以下)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7层以上〈含〉)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要求划转维修资金的,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中心代管。维修资金应当按规定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专用账户,以物业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维修资金户名格式为楼盘-幢号-房号。
使用:需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维修资金如何申请使用?《办法》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同时应当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
使用方案中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费用预算总额在8万元以上(含8万元)的,应当实行审价,但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及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不审价的除外。
维修资金必须在市住建部门、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共同参与的全过程监管下使用,任何一方不可擅自动用。
《办法》介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涉及整个物业区域的,该区域全体业主均为相关业主。
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涉及单幢或单层物业的,该幢或该层全体业主为相关业主。
三、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五、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监管:业主可查询
资金使用情况
《办法》规定,维修资金自存入专用账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利息转入本金滚存使用和管理,并核发到每个业主的账户上。业主可以查询本账户的资金交存、使用、利息和结余情况,但不可自行提取资金。
房屋灭失的,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及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注销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维修资金注销退还手续,手续办结后,业主可从账户内提取结余的资金。
市住建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公布情况。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委员会、市住建部门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公布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等情况,并接受广大业主和市住建部门的监督。
同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小贴士
如市民有意见或建议,可于5月15日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东莞市住建局反馈。
信函地址:南城区袁屋边涡岭科技路蓝天大厦市住宅维修资金中心,邮政编码:523070
联系电话:26987679
电子邮箱:
dgwxzj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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