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侵犯著作权生产玩偶 公司法人代表被判刑

羊城地方 2019-04-25 10:01

2016年8月,东莞滔海塑胶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国,未获CCA and B,LLC(希赛恩博有限公司)授权,在东莞市凤岗镇生产、销售圣诞精灵玩偶。2017年3月20日,市第三法院经申请对吴某国侵犯著作权一案进行证据保全,在滔海公司厂房内扣押了6种颜色共2930个圣诞精灵玩偶成品,共约价值29300元。

市第三法院认为,吴某国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的美术作品达2930个,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判决吴某国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吴某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处理合法,遂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自然人或企业在投资创业、从事生产经营时往往忽视著作权问题,这导致容易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发生。自然人或企业要有守法意识,不要为营利目的故意去从事侵犯著作权的活动,生产经营的产品一定要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来源,生产经营者要对知识产权来源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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